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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主办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研讨会召开

  2004年12月25日上午,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共同主办的“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研讨会”在北京艾维克大厦会议厅顺利召开。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民庭的审判长、庭长,奥运会组委会有关负责人、北京及驻京的各大建筑企业主管人员、及其它各地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律师、工程造价鉴定单位负责人等460余人参加了研讨会。

  时值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即将于2005年1月1日实施之际,北京仲裁委员会联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起了关于“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的主题研讨会,作为在建设工程纠纷解决方面享有较高声誉和专业特色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以及受理案件标的高居全国前列的北京市法院系统,联合主办本次研讨会,无疑对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的深入探讨具有建设性的意义,受到了各界的广泛欢迎,报名人数远远超过预定人数。为回应广大法律及工程界人士的参与热情,本会及时调整了会议布署,保障会议顺利召开。

  会议开始,由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王红松致辞,第一天会议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柳青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冯小光法官就“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主题,从司法解释的条文结构、产生背景以及讨论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和不同观点都给大家做了详细的介绍和深入的分析,激发了与会者更为浓厚的探求兴趣,纷纷在自由讨论阶段提出问题,与冯法官互相交流,在疑问和争论中扩展了对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的思路和视角。下午由朱树英仲裁员从实践角度与大家交流,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对法律界和建筑工程界的实际影响和应对策略,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朱树英仲裁员的精彩演讲不时博得与会者会心的笑声和掌声。

  第一天的会议主持人张柳青庭长认为,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的法制规范过程伴随着建筑市场逐渐规范的进程,仅仅通过一个司法解释可能解决不了全部的问题,实践中的问题永远比法律规定的更丰富,我们对司法解释有个学习的过程,展开研讨本身也是对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的一个逐步学习探讨的过程,希望能够从纠纷解决的角度形成与建筑市场规范化的良性互动。与会的仲裁员和律师等也都表示参会收获很大,司法解释的出台具有积极意义,对建设工程纠纷解决中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都做了指导性的规定,尤其是经过听两位主讲人的介绍和分析,此后在具体工程操作和工程类案件纠纷解决方面都有了更加明确的方向。

北京仲裁委员会

200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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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裁各家共话建设工程案件争点

  继本会与高院共同与各界人士在研讨会上就冯小光法官的“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主题和朱树英仲裁员的“司法解释对规范建筑市场的意义及法律适用中的操作问题”进行开放式探讨后,12月26日,本会的仲裁员和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民庭的法官们来到招商局大厦17层——本会新设的国际会议厅——进行了一次卓有成效的审裁机构之间的互动交流。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既是本会长期以来受理的仲裁案件中的主流案件类型之一,也是各级法院、尤其是中级和高级法院受理的房地产类案件中的争议金额占到半数以上的案件类型。因其争议的发生往往涉及建筑工程的行业特点和专业问题,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影响的范围较大,在纠纷解决的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较多。随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和首都奥运工程积极建设,建设工程纠纷愈来愈多,如何妥善解决也成为各界关注的社会问题。作为纠纷处理的最后防线——司法与仲裁都给予建设工程纠纷以特别的重视,本会与北京市法院系统作为在京的审裁机构,以最高法院颁布实施《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契机,专门就建设工程纠纷解决召开研讨会,以期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解决中达到交流经验、促成共识、共同推动建设领域的规范化发展的目标

  当日,由本会秘书长王红松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柳青共同主持,北京市各级法院的法官50余人,与本会建筑工程方面的专家仲裁员80余人就案件处理中常见的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了交流和探讨。其中,法官和仲裁员主要对当事人违反了司法解释第一条和第四条列举的五种情形之外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时,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合同认定无效时能否参照有效合同约定进行计价;重大涉及变更未按照约定办理签证文件是否计价;如何区分合法的合同变更和阴阳合同的变更;承包人所报结算文件中存在明显“高估冒算”情况时是否适用司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确认结算文件;对垫资利息无约定的情况是否一律不支持利息请求等问题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并举出了实践中处理的案例供大家探讨。

  张柳青庭长表示,既然2005年1月1日司法解释即将实施,各级法院法官还是应当以探讨如何正确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原则,对适用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及时总结。王红松秘书长表示,本次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审裁机构在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的法律适用方面给出了很好的指导性意见,规定的内容都涉及审裁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对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的法律适用统一方面具有实际的建设意义。这次与北京市法院系统的交流有利于促进审裁机构之间的了解和信任,开阔彼此的视野,对促进建设行业的规范化运作和纠纷解决的可预期性方面都有重要价值。本会一直致力于发展成为具有建设工程纠纷仲裁专业特色的区域仲裁中心,将一如既往的关注这方面的动态和发展,为广大业界人士提供一个交流、互动、发展的良性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