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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中国青年咨询工程师论坛组织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组织的名称为"中国青年咨询工程师论坛",(以下简称"青年论坛")。青年论坛在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组织中的专用名称为China Young Professionals Forum,英文简称CYPF。 第二条 青年论坛是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中咨协会")下设的由中国青年咨询工程师自愿参加的跨地区、跨行业的非营利性工程咨询学术交流机构。 第三条 青年论坛的宗旨:致力于凝聚和培养符合21世纪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适应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复合型、外向型、和开拓型的优秀青年咨询工程师,增进国内外青年咨询工程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中国青年咨询工程师在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以及国际工程咨询舞台上的作用,加快提升中国工程咨询业的整体水平,推进中国工程咨询业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青年论坛的职责: 1、组织青年咨询工程师总结、交流国内外工程咨询业务的经验和学术成果; 2、建立与FIDIC和国外青年咨询工程师组织的联系与合作; 3、推荐青年咨询工程师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议或业务培训; 4、推荐优秀青年咨询工程师参加FIDIC的青年咨询专家论坛。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青年论坛只接纳个人会员,会员会籍采用动态管理方式。 第六条 凡认同青年论坛组织条例,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入会: 1、是中咨协会会员单位职员或个人会员; 2、年龄在45岁以下从事工程咨询工作的人员;;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工程咨询岗位工作3年以上者; 4、基本达到国际工程咨询学术交流所需要的外语水平;最好能具备熟练的外语(主要是英语或法语,也可以是日语或俄语)口语交流能力和较强的书写能力。 凡本人自愿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向青年论坛提出申请,由青年论坛理事会审定批准作为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1、有对青年论坛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2、有参加青年论坛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青年论坛提供各种服务的权利; 3、有资格被中咨协会推荐到FIDIC各专业委员会和工作组工作的权利; 4、有退会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1、主动开展符合青年论坛宗旨的社会工作,积极参加青年论坛的各种活动; 2、完成青年论坛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自觉维护青年论坛的社会声誉; 4、按时向青年论坛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退会 1、当会员年龄不再符合入会条件,届满自动退会; 2、凡会员不履行应尽的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在中咨协会领导下,青年论坛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责: 1、审议和通过青年论坛组织条例; 2、中咨协会推荐青年论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决定青年论坛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要事项; 4、审议和通过青年论坛的工作报告、经费报告等; 5、决定青年论坛的终止。 第十一条 青年论坛下设理事会。理事会的组成办法: 1、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1名; 2、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包括常务副理事长、执行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秘书长由常务副理事长兼任。 3、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咨协会推荐,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4、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 5、理事会设顾问若干名,由中咨协会推荐,理事会聘请。 6、设理事若干名。 第十二条 青年论坛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执行中咨协会确定的青年论坛工作方针和任务; 2、编制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组织召开青年论坛大会和相关活动; 4、审批会员入会和退会; 5、向中咨协会提出建议报告;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理事工作职责 1、理事应热心青年论坛工作,为实现青年论坛的宗旨和任务,主动积极地开展工作; 2、在理事会和青年论坛大会开会期间,按照会议议程和要求事先做好充分准备,积极提供建设性意见。如因故不能到会,事先要向秘书处请假,并委派代表出席和发表意见; 3、理事对理事会决定、决议有表决权,对理事会的工作总结、计划、报告有审议权,对经费收支使用有监督权; 4、理事应积极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工作计划、决定、决议,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理事长反馈,提出改进意见; 5、理事应经常对青年论坛的发展和行业的专题作调查研究,帮助青年论坛开展工作; 6、无故不参加理事会的中国青年论坛理事,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第十四条 青年论坛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设在中咨协会国际合作部,办公地点分别设在北京和上海。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五条 青年论坛经费来源: 1、中咨协会提供的专项经费; 2、会员交纳的会费; 3、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赞助、捐赠的款项。 青年论坛经费由中咨协会统一收支管理。 第十六条 会员会费 1、会员会费为每人每年1000元人民币; 2、会员会费由会员单位统一交纳到青年论坛秘书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组织条例的解释权属于青年论坛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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